人間事•鴛鴦陣素描•兵器二  e67b38801913610b98c3efba7e4a9837  

 

 (圖片顯示為某種兇惡的武器。雖然有人覺得「胸器」的殺傷力會比較大……。

 

 

  剛剛那圖純粹是個人為了想抓住一點夏天青春的尾巴謝謝。

 

  那麼,接下來該從哪邊說起咧……。按照《紀效新書》的內容,以及我的行文風格,這文章是注定是要落落長分集到天荒地老的了。嗯……,既是如此,那些主要兵器都有比較詳細的說明,而且參考資料也相對多一些,那就放到後面去好了。我們先把輔助兵器大略順過,再來好好討論主力兵器。

 

  好酒,總是要釀久一點才成您說是吧。

 

  輔助兵器,首先是棍棒,這兵器在戚繼光的分類裡是短兵。

 

  短兵?嗯……,我想這邊指的應該不是像棒槌那種傢伙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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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禮。那個是稍稍迷你了點,跟文章不是太有關係。

 

  我看看……。

 

  有了。《紀效新書•十八卷本》卷十二<長兵短用說>:「夫叉、鈀、棍、槍、偃月刀、鉤鐮,皆短兵也。何則?彼之槍一丈七八尺,我之器不過七八尺,……。」照這一段,很顯然,《紀效新書》裡長、短兵的區別,是相對而言,並不是絕對的。

 

  舉個類似的例子。在《手臂錄》中有篇<短降長說>,寫的就是九尺七寸(三公尺多)的「短」槍如何面對二丈四尺(七公尺半)的長槍。

 

  七……七公尺半,比薩里沙長槍(馬其頓長矛)還長是怎麼回事。不過話說回來,聽說在湖北隨縣的曾侯乙墓出土了戰國楚矛,長度就超過七公尺。這可是出土實物,有憑有據的。可見咱們也是有傢伙比歪果人還長的。

 

  我們回來正文。

 

  事實上,按照《紀效新書》的理路,戚繼光眼中的長兵只有一種:丈八長槍。除此之外全是短兵。

 

  喔對,這邊有一事要先說明。是這樣子的,在《紀效新書•十八卷本》中,除了極少數例外,在下找不到有哪一篇那一段很明確很完整的說明裝備的尺寸重量等等諸元。因此這些資料,基本上是我一條一條把散佈在各處的記錄耙疏出來。(雖然說眼下我耙得很疏闊常常漏東漏西就是了。)

 

  另外還有件事。關於幾丈幾尺這種度量單位,因為歷朝歷代標準不同,其中的差異性,如果遇到必須要求精確程度的題目,是會讓人抓狂的。比方說同樣是丈八的長矛,換算成現代公制度量衡,那三國張飛那一柄長矛是435.6公分;到了明代,咱們戚繼光戚大將軍用當時的營造尺也來一把,則會出現576公分這等神兵。萬一使用的是裁衣尺,則達到612公分這樣惡魔之長度。

 

  更別說還有一個長度介於中間的量地尺什麼的。光是有明一代,長度就有三種標準。您說,這怎麼處理?

 

  幸好,由於作者本身是數學白痴,本單位可以容忍的誤差值,大概有兩層樓那麼高。我想,既是軍中度量,那營造尺的機率應該是會稍微高一點吧。因此,這邊就給他硬性暫定一丈是三公尺「左右」,丈八則「大約」五公尺半。這樣可以吧?(不行?那文章你來寫啊。)

 

  話說回來,五公尺半啊,雖說比那個什麼戰國楚矛短多了,但還是很……。我記得當年在學校社團見識過八極大槍,那時已經被那傢伙的尺寸震驚過了。來確認一下那個長度……,有了,按照中華民國八極拳協會頒訂的競賽規則,標準大槍的長度是305公分不含槍頭。

 

  305公分。這個尺寸,在明代是九尺五寸強,恰恰約略等同《手臂錄》裡的短槍。

 

  而戚家軍用的長槍,長了快一倍……。古代戰場是怎麼回事啊……。

 

  慢著。

 

  我好像看到什麼……。唔?戚家軍用的棍子長度是丈二?!

 

  我沒記錯的話,棍子在戚家軍中是火頭兵用的防身武器,平時不上陣的。這樣的防身武器也超過三公尺半?

 

  莫非戚家軍連廚房煮飯的都是這種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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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對,草帽海賊團三大主力之一的香吉就是廚師……。

 

  啊。

 

  不是啦。到底是扯哪去了?

 

  喔,這一篇說的是棍棒。

 

  來看看原文是怎麼說的。

 

  《紀效新書•十八卷本》卷一<束伍篇>的「器械」那一章說到火頭兵每人夾槍棍一根。另外,在卷六<比較武藝賞罰篇>很明確的提到:「凡鈀、叉、棍,俱要長一丈二尺。蓋短兵須長用,庶可入長槍。每人各帶利短刀一把。

 

  這一句是<比較武藝賞罰篇>中的話,若是由篇名來看,這些傢伙貌似是平時操練時所用。在一般武術的訓練中,為了安全起見,通常不會使用真的器械。像中國傳統武術,平常練習都是木刀木劍等木製品。又如日本劍道,平時用竹劍練習,用到真的武士刀的場合顯然比較少。照這樣說來,訓練用裝備也許會跟戰陣標準裝備有所不同。

 

  但是,依戚繼光的觀念,是平時操練用什麼規格的器械,上陣就用什麼規格的器械(原文見附錄一)。而且還有更甚者,在《紀效新書•十八卷本》卷六<比較武藝賞罰篇>有提到:「凡兵平時所用器械,輕重分兩當重於交鋒所用之器。重者既熟,則臨陣用輕者,自然手捷,不為器所欺矣。是謂練手之力。」

 

  這麼說來,戚家軍訓練用的跟戰陣用的裝備,標準確實不同。但平常是「練重」,上陣是「用輕」。至於「減短」這一點,我想不太可能,畢竟兵器若不是慣用的長度,很有可能會影響到戰鬥。所以雖然那一篇是寫平時操練,但是所用的兵器,長度幾乎可以肯定是標準尺寸。

 

  但是一丈二尺……。這些個尺寸。雖然數據是由我自己找出來的,但私心還是有些難以置信。

 

  真要解釋,大概只能從古代著述,比方說《手臂錄》等,試著去歸納出一些說法。

 

  是醬。古代兵器其實有分為戰陣用的軍用規格(也許可以稱為武庫版),以及所謂「遊場」的民用版。這個分類模式,其實可以在現代美國槍枝管制看出端倪。美國是允許私人持有槍械的國家,但是民用版槍械限制多多,軍用的則通常是威力越大越好。

 

  不過美國的槍械管制是政府法律。而中國古代器械,民用版本與軍用不同的原因,除了政府規定之外,更多的可能是使用需求。

 

  政府規定,比方說宋代限制民間不得私藏兵器,但可以配日常使用的「著褲刀」。這法律精神,顯然和美國對民用武器的限制是一樣的。但是話說回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像腰刀這類傢伙改裝一下加個木棍,就是鼎鼎大名的朴刀了。這個情節,有興趣的話請見《水滸傳》關於盧俊義那一段。

 

  至於使用需求,這麼說吧,深夜來了小偷,屋主拖著把丈八蛇矛在房裡是想打誰?在這場合,長槍大戟還不如短刀鞭桿或七武器之首的好摺凳呢。尤其是江湖行走,想暗算人或防人暗算,隨身總要有一、兩樣輕便武器才好施展。如今流傳下來的各種奇兵,多半也是在這邏輯下產生的。

 

  因此,按照這樣演變下來,現在一般常見的兵器,像是傳統武館練習的、武術比賽出現的,其實都是民用的版本。至於台灣常見的民間陣頭,如宋江陣所使用的那些,說真的,比較像模型玩具。

 

  先說了,這裡並非貶低宋江陣的文化價值。而是這邊討論的是古代戰陣情況,不是當代民間藝陣。尤其是現在這些藝陣已經脫離「暗館」的形態,甚至是跟傳統武館的關係,有時也還看不太出來。

 

  說模型玩具還是太誇張?不然你自己去估狗一下圖片。相較之下,這位看來還比較有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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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啊啊啊啊啊~我的眼睛啊啊啊!!!

 

  確實戰力堅強……。

 

  不……不行,我得找個啥來恢復一些生命值……。

 

  喔,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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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好一點了嗎?眼下志玲姐姐還是王道之一啊。

 

  好,那繼續。

 

  不過剛說的那些所謂民間遊場器械,往往都是最常見的。因為常見,很多觀念就容易被誤導。比方說前一篇提過的長柄大刀,或是直到抗戰時期還在使用的長刃砍刀,了不起再來齊眉棍、九尺槍等等,這些幾尺長不及丈的玩意兒,在冷兵器時代打打民間械鬥,或是官府剿剿小股土匪還算威猛好用。但是一遇古代真正的大戰陣,對上丈八長矛外加強弓硬弩甚至是騎兵,那真的就是玩具了。

 

  而說到誤導觀念這件事,電視、電影等媒體的責任恐怕要更大一些。基本上,凡是描述江湖豪俠恩怨,我覺得歷來都拍得相當精采。(當然,低成本鄉土劇那一類除外。)但是只要一拍戰陣場景,個人記憶中是沒見過讓我忍住不吐血的。倒是日本拍出不少有模有樣的影片,比方說NHK製作的一些大河劇,還有,喔對,1990年上映的經典電影<天與地>。

 

  相較之下,善長寫武俠的金庸,看來更了解江湖鬥毆跟大軍對陣之間的差別。各位有興趣的話,請參見《倚天屠龍記》最後兩回:<祕笈兵書此中藏>、<不識張郎是張郎>。這邊就不多討論了。

 

  話說回來,這些事情,戚繼光其實在著作裡都提過。比如《紀效新書•十八卷本》<總敘>說:「今之鄉兵狃於平昔所習武藝之蔽……」唔……,這段原文快七百字啊……。算了,有興趣請見附錄二。

 

  咱們回頭言歸正傳。

 

  言歸……,該歸去哪來著……。我繞到自己都暈了這會子……。

 

  各位,在下去回個神。咱們且待下回分曉就是。

 

 

 

 

 

PS.圖片全是網摘滴。

 

 

 

 

 

附錄一、《紀效新書•十八卷本》<總敘>紀效或問:「……。今之軍士,設使平日所習所學的號令營藝,都是照臨陣的一般,及至臨陣,就以平日所習者用之,則於操一日,必有一日之效;一件熟,便得一件之利,……。」

 

 

附錄二、《紀效新書•十八卷本》<總敘>:

   今之鄉兵狃於平昔所習武藝之蔽,不信師教,遂誤大事者甚多。何則?如鄉兵所執名為钂叉鈀鐪者,橫頭用無刃鐵梁,柄頭用平頂鐵箍,長不逾眉;其所習之法,又前後左右回頭跳舞,雙手平拿兩頭,所餘不過一尺。渠蓋如此習之,及其平日在鄉黨爭鬥,每打必勝,遂自謂無敵。雖有他師教以別法,皆不聽從。蓋渠用之利,習之成,信之深故也。殊不知此器此習,乃鄉中互相爭鬥用之,彼此皆然,且恐以刃傷人,得罪必重,故只用此物打傷;就或打死,終非刃殺之意。其賊之來也,利刃長鋒,二丈有餘,及身寸餘,應刃而斃。以一尺無刃之物,而當一、二丈利渺之鋒,就能見肉分槍,亦只格得他開去,不及我身幸矣;便終日對局,豈能跳進一、二丈之遠,以中彼哉?就中彼,不過打一擊,苟不中在頭額,便能死人否?賊亦得反刃於我也,逆而執之,反為所誤。遂謂叉鈀钂鐪不可用,習藝為無益,有是理哉?又如長槍,近見浙江之習,皆學處州狼筅法,中分其半。官軍所傳之法,亦有回轉,但大敵交鋒,與平日場上相對比不同,千百之人簇擁而去,叢如麻蓬,豈能舞丈餘長竿回轉走跳?若此,則一、二丈僅可布一人而已,不知有此陣否耶?至於中分其半,則又後尾垂帶,一為左右之挨擠,手中豈能出入?遂乃遇敵而敗。不曰習藝之非,製器之誤,乃曰槍不可恃,於槍何尤哉!故用鈀钂鉤鐮叉鐪之類,必如予所載短兵長用說篇內製之習之;長槍之屬,必如予所載長槍短用說篇內製之習之,乃為得宜。今之司教士之責者,須先一一隨其土著之所習尚器藝,如善者,聽之,而求其精;如非大所宜者,須先一一說破執迷之病,然後說我新製之利,待彼曉然,知舊習之不利,以慕我之利,然後督習。既成,人人自知足以恃而前,則弱兵可勇,勇兵必不為習所陷沒,可以語成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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